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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教师的职称及职责

Admin | 2009-4-3 15:37:55 | 被阅次数 | 73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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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。

  各级教师的职责,根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》,作如下的规定:

  ①助教的职责

  1.承担课程的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辅导课、实验课、实习课、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(公共外语、体育、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),经批准,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,协助指导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。

  2.参加实验室建设,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、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。

  3.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

  4.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。 

  ② 讲师的职责

  1.系统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,组织课堂讨论,指导实习、社会调查,指导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。

  2.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,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,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。

  3.参加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,参加教学法研究,参加编写、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。

  4.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、副教授指导研究生、进修教师等。

  5.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

  6.根据工作需要,担任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辅导课、实验课、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。

  ③副教授的职责

  1.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(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,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),组织课堂讨论,指导实习、社会调查,指导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。

  2.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,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,参加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,根据需要,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,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。

  3.主持或参加编写、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。

  4.指导实验室的建设、设计,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。

  5.根据需要,指导硕士研究生,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,指导进修教师。

  6.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

  7.根据工作需要,担任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辅导课、实验课、实习课等教学工作。 

  ④ 教授的职责

 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的工作外,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。领导本学科教学、科学研究工作,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。


该杂文来自: 基础知识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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